商道 来源:证券之星 时间:2023-06-29 21:03:42
证券代码:300086 证券简称:康芝药业 公告编号:2023-048
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
【资料图】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
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特别提示:1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。
一、会议召开情况
现场会议召开时间:2023 年 6 月 29 日(星期四)下午 3:00 开始。
网络投票时间:2023 年 6 月 29 日。
其中,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:2023 年 6 月 29 日
上午 9:15-9:25,9:30-11:30,下午 13:00-15:00;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
投票的具体时间为:2023 年 6 月 29 日 9:15-15:00 期间的任意时间。
会议室。
规定。
二、会议出席情况
(1)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:
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1 人,代表股份 136,253,237 股,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
其中: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,代表股份 127,806,857 股,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
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3 人,代表股份 8,446,380 股,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.8770%。
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:
(2)中小股东(未包含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持有公司 5%以上股份的股东、
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,下同)出席的总体情况:
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 人,代表股份 11,248,139 股,占上市公司总股份
的 2.4996%。
其中: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,代表股份 2,801,759 股,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
通过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 43 人 ,代表股份 8,446,380 股,占上 市公司总股 份的
次会议。
(www.cninfo.com.cn)刊载了公司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》(公告编号:
集时间结束,独立董事郑欢雪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。
三、议案审议情况
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,审议通过如下议案:
总表决情况:
同意 135,420,137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3886%;反对 833,100 股,
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6114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
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:
同意 10,415,039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.5934%;反对 833,100 股,
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.4066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
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 2022 年度述职报告。
总表决情况:
同意 135,420,137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3886%;反对 833,100 股,
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6114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
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:
同意 10,415,039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.5934%;反对 833,100 股,
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.4066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
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总表决情况:
同意 135,420,137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3886%;反对 833,100 股,
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6114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
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:
同意 10,415,039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.5934%;反对 833,100 股,
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.4066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
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总表决情况:
同意 135,420,137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3886%;反对 833,100 股,
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6114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
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:
同意 10,415,039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.5934%;反对 833,100 股,
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.4066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
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总表决情况:
同意 135,396,337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3711%;反对 856,900 股,
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6289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
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:
同意 10,391,239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.3819%;反对 856,900 股,
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.6181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
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总表决情况:
同意 135,401,337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3748%;反对 851,900 股,
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6252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
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:
同意 10,396,239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.4263%;反对 851,900 股,
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.5737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
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总表决情况:
同意 135,420,137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.3886%;反对 833,100 股,
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6114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
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:
同意 10,415,039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.5934%;反对 833,100 股,
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.4066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
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总表决情况:
同意 9,758,309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6.8795%;反对 1,473,700 股,
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.1205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
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:
同意 9,757,809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.8789%;反对 1,473,700 股,
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.1211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
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关联股东陈惠贞、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、洪江游、洪江涛、洪志慧、洪丽萍、卢芳
梅及张春红持股票合计 125,021,228 股已回避本议案的表决。
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,已获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/3 以
上通过。
总表决情况:
同意 9,758,309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6.8795%;反对 1,473,700 股,
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.1205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
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:
同意 9,757,809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.8789%;反对 1,473,700 股,
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.1211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
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关联股东陈惠贞、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、洪江游、洪江涛、洪志慧、洪丽萍、卢芳
梅及张春红持股票合计 125,021,228 股已回避本议案的表决。
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,已获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/3 以
上通过。
关事宜的议案》。
总表决情况:
同意 9,758,309 股,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6.8795%;反对 1,473,700 股,
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.1205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
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:
同意 9,757,809 股,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.8789%;反对 1,473,700 股,
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.1211%;弃权 0 股(其中,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),
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.0000%。
关联股东陈惠贞、海南宏氏投资有限公司、洪江游、洪江涛、洪志慧、洪丽萍、卢芳
梅及张春红持股票合计 125,021,228 股已回避本议案的表决。
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,已获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/3 以
上通过。
四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
本次股东大会由泰和泰(海口)律师事务所朱德凤律师、韩亦律师现场见证,并出具
了法律意见书,鉴于上述事实,本所律师认为,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
序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、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《公司法》《大会规则》《网
投实施细则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并且与《公司章程》不相抵触,表决结果合法有效,
本次股东大会及其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。
五、备查文件
律意见书;
特此公告。
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
董 事 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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